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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
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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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身故後所遺留之財產,除應依法據實申報、繳納遺產稅外,也應依其遺囑、遺願,或依法定繼承權人,依規定辦理繼承手續。 一般除了遺物、現金等遺產外,許多財產依法是要辦理移轉登記或變更所有權人!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汽、機車;銀行存款;銀行保管箱;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公司股份;債權等。 惟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也包含債務!繼承人在獲知有繼承權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必要時應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以避免繼承結果變成為負債! 「拋棄繼承」是在獲知繼承權後二個月內為之;「限定繼承」則是在獲知繼承權後三個月內為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都應備妥相關資料後,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辦理! 若被繼承人財產狀況複雜或有不明債務時,建議向專業會計師諮詢或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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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
親人因故死亡,若有留下遺產,家屬(繼承人)應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國稅機關申報遺產稅。 什麼人死亡要申報遺產稅? 1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指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在我國境內境外遺有財產者。 2 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3 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者。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申報時間? 自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三個月)。 向什麼機關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國稅局)申報。 應備文件資料? 1 遺產稅申報書1份。 2 被繼承人之除籍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資料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各1份。 3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若有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1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我國國民 之規定,依法課征遺產稅。 2 被繼承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無論金額多寡或有無達到課征標準,納稅義務人 都應主動申報。 3 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資料,繼承人得備身分證、被繼承人除籍資料或死亡證明 書及申請人與備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向國稅局申 請列印。 4 家屬得向國稅局查詢有關事項。 5 應於申報遺產稅,並繳納稅金,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後,始得辦理繼承。 6 由於遺產稅之申報,簽涉稅金、減免、債權、債務及繼承權等層面甚廣,關係 繼承人權益甚大。若遺產有相當金額,或繼承內容複雜時,建議可以向專業會 計師諮詢、請求協助或委託代為申報!死亡(除戶)登記
親人死亡後,應於30日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辦理死亡(除戶)登記,將亡者的戶籍除去。 辦理死亡(除戶)登記之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 受委託人。 辦理死亡(除戶)登記應繳附證件, 1.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2. 當事人(即死亡者)戶口名簿、身分證。 3. 當事人(即死亡者)配偶之身分證及相片1張(若無配偶則免)。 4.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5.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應有海基會驗證。 6. 在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死亡證明文件均須經我駐外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後,經我駐外館處或外交部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驗(公)證。 7.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應繳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大在陸做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認證,在國外做成之委託書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8.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辦理申請者,應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火化(埋葬)許可證
親人亡故,遺體的殮葬一般都是以土葬或火化方式處理。為避免犯罪者藉埋葬或火化來隱藏或銷毀屍體的疑慮,遺體的埋葬或火化都要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因此,親人亡故,在取得死亡證明書後,應在出殯前申請辦理埋葬或火化許可證。申請辦理埋葬或火化許可證,都須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實務上,接受委託辦理喪葬禮儀的禮儀社(公司),都有代辦申請埋葬或火化許可證的服務。值得注意的是,由檢察官摯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意義雖然等同於死亡證明書。但該相驗的屍體(即司法相驗的屍體)依規定都應以土葬方式埋藏屍體,以保全必要之證據。惟若無此必要,檢察官應主動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註明「准予火葬」後,持之以申請火化許可證。死亡證明書
一個人的死亡,無論是自然老死,病亡或是意外身故,行政手續上第一件事務就是辦理「死亡證明書」,證明該當事人確已死亡,以便於辦理後續的殮葬事項。惟為求慎重,法令對於不同的死亡情形(死亡方式、原因或處所),摯開死亡證明書也有不同的規定。 1. 因疾病在醫院、診所死亡或就診、轉診途中死亡 一般人因疾病而就醫,最終因藥石罔效而病逝醫院、診所,依法應由該醫院或診所開立死亡證明書。 若是在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該醫院或診所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 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摯開死亡證明書。 死者家屬或關係人得向該醫院或診所申請死亡證明應書。 2. 在家裡死亡或送醫途中死亡 因年老而自然在家中逝世(壽終正寢),或因疾病在家休養而病故,或因疾病在家中猝死,家屬應向當地派出所或衛生所申請驗屍。經警方排除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者後,由當地衛生所之醫師或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之醫師檢驗屍體後開立死亡證明書。 3. 意外死亡 因意外而死亡(非自然死亡,因意外、自殺或兇殺而死亡),無論死亡處所是在家裡、意外現場、送醫途中或醫院裡,都要由當地警方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驗屍。在查明死亡原因後,由地檢署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意義等同於死亡證明書)。 4. 死亡宣告 親人因失蹤而逾一定期限,則與其有關之權利義務,如財產之管理、繼承或婚姻關係等,都無法確定。若長此以往,對利害關係人或對社會均屬不利。為此,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之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案經法院審理後,法院會發給「死亡宣告判決書」,其意義也等同於死亡證明書。有關子女監護權的問題
單親的親人身故,若遺有未成年子女,其子女的監護權經常是一件棘手的事! 一般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若有一方身故,所遺子女概由其配偶監護,此一情形應無疑義。惟若夫妻離婚,原取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身故時,所遺未成年子女依法也應由已離異的原配偶監護。這時候,就經常會發生監護權的爭執! 許多夫妻離婚,年幼子女會以協調或訴訟方式,交由夫妻之一方監護,或由雙方共同監護。若有監護權之一方身故時,子女監護權自然就會移轉給另一方!但是經常有的狀況是,這些未成年子女與擁有監護權之一方的家人共同居住生活。 例如夫妻離婚,子女由丈夫監護撫養。但實際上,這些未成年子女是由祖父母或姑姑等人照顧。當有監護權的丈夫不幸身故時,這些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就會移轉在妻子這一方。然而祖父母或姑姑們是實際上撫養人,和這些小孩自是有很深的感情,而不願把孫子或外甥交給已離異的媳婦,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尤其是有幼小孩子的夫妻離婚時,因孩子需要媽媽照顧,撫養權很多都是交給妻子。若妻子死亡,孩子要歸還給沒有盡到照顧子女責任的爸爸時,女方家屬的反彈可想而知!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雙方應本於對孩子最有利的方式協調解決。若無共識,則要透過訴訟解決!有關遺產查詢的問題
國人對於生前預立遺囑的觀念缺乏!一般人對於自己現有財產狀況,以及身故後財產的分配囑咐,少有人會在生前就立好遺囑,並經常在一段時間後更新。一旦身故,到底留下多少財產,自己不清楚,家屬更是不知道。更甭說對遺產分配的囑咐了。 許多人認為,遺囑是那些有錢的大官富賈的事。自己不過是個凡夫俗子,沒有多少財產,遺囑就免了。而當彌留之際,家屬擔心冒犯或觸霉頭,更不會詢問。許多人就這樣沒有交待,迷迷糊糊地走了,留給家屬一大堆難題! 若親人身故,要怎麼知道他(她)生前的財產有多少?當親人死亡後,留在身上、住處的現金、財產,很容易就查明清楚。但是銀行存款、基金債券投資、保險、車輛、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其他債權、債務有多少?就很難查清楚了! 目前,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的財產歸戶清單,家屬可以查詢到已故親人名下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股票投資或股東合夥情形,還有汽、機車等動產狀況(此一部分,繼承人得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不過,其他的財產狀況,就要想辦法去查明了! 1. 銀行存款 依親人留下之存摺或定存單查詢,辦理繼承提領。國稅局無法完全顯示個人的所有銀行存款狀況。 若有疏漏,銀行不會主動通知繼承人提領! 2. 土地、房屋 得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辦理繼承。 3. 股票、股東投資 得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辦理繼承。 4. 基金、債券投資 向委託投資之銀行或金融機構查詢,辦理繼承提領。 若有疏漏,銀行或金融機構不會主動通知繼承人提領! 5. 商業保險 向購買之保險公司查詢,申請理賠請領。 若有疏漏,保險公司不會主動理賠或通知繼承人請領! 6. 車輛 得向各地區國稅局或監理單位查詢,辦理繼承。 7. 保管箱 向所屬銀行或金融機構查詢,會同公證人開箱取回保管物品。 若有疏漏,銀行或金融機構不會主動通知繼承人取回保管物品! 8. 債權 向相關債務人查詢,並辦理債權繼承。 若有疏漏,債權人一般不會主動通知繼承人辦理債權繼承! 9. 債務 銀行或金融機構等貸款或債務,銀行或金融機構會主動催討。一般私人債務依憑證求償。 應注意若已故親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繼承人得採取「限制繼承」或「拋棄繼承」方式,保障繼承人權益!一般保險給付請領
為保障自己或家人之生活品質,防止不可預測的意外危險或死亡,除了強制性的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外,一般民眾仍得依自己經濟能力及需求,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等各種商業保險。 當親人不幸身故,在辦理其喪葬後事時,也應注意其生前投保保險情形。而各種保險的應備資料不同,各保險公司的規定也不一樣,申請人(受益人或繼承人)應依規定,備齊資料,於請領期限內提出請領給付申請。 應特別注意的是,各保險公司販售的商業保險,除非本人,否則其他人不能查詢保險種類與內容。也就是說,當親人身故後,家屬很難查出其生前有無購買商業保險? 由於已故親人生前有投保哪幾家保險?購買什麼保險產品?家屬很難或無法確切掌握。若日常生活互動較少,或沒有在一起生活的親人身故時,除非取得保險契約單,或是其他證明單據,例如繳款憑證、銀行存摺的扣款記錄等,受益人得持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外,政府並沒有個人保險資料的查詢管道,保險公司也不會主動通知家屬、繼承人或受益人。因此,每一個人都要有「生前把財產狀況告訴親人」的認知!公教保險死亡給付暨眷屬喪葬津貼請領
公教人員在職期間,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都要加入公教人員保險(公保)。而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包括有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5項。其中與死亡有關的保險給付,為「死亡給付」與「眷屬喪葬津貼」2項。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應於得請領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1 死亡給付 若公教人員在投保中(在職期間)不幸身故,其受益人(即法定繼承人)得請領「死亡給付」。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公教人員保險之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薪)給,給付30個月。若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若因公死亡者,不論繳付保險費年資多寡,一律給付36個月。 2 眷屬喪葬津貼 公教人員在投保中(在職期間),若有眷屬死亡,被保險人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父母死亡: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薪)給,給付3個月。子女死亡:年滿12歲,未滿25者,給付2個月。未滿12歲者,給付1個月。 註: 公教人員眷屬死亡,除依「公教保險」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外,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八,得請領「喪葬補助」,其中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5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未滿20歲、未婚、無職業,或滿20歲,在校肄業而無職業或無謀生能力者)發給3個月薪俸額。 本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逕向所屬單位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