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民禮儀範例」之喪禮部分

商品名稱:

內政部「國民禮儀範例」之喪禮部分

詳細介紹:

第五章 喪禮

 第一節 治喪

第四十五條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附訃告參考式樣如左: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顯考妣(○  ○  公○(太)夫人)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逝世距生於民國○○年○月○日享年(壽)○○歲○○等遵禮成服謹擇於○○年○月○日(星期○)○午○時在○○(處所)設奠家祭○時公祭隨即於○午○時

發引安葬於○○○(某地)移   靈○○○火葬   哀此訃

(稱 謂)

      ○ ○ ○等泣啟

 

 

 

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     ○ ○(先生女士)不幸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逝世距生於民國○○年○月○日享年(壽)○○歲茲訂於○○年○月○日(星期○)○午○時在○○(處所)設奠家祭○時公祭隨即於○午○時

出殯安葬於○○○(某地) 移      靈○○○火葬    謹此訃

○○○(先生女士)治喪委員會謹啟

 

 

第四十六條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遺像或靈位。

第四十七條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 奠弔

第四十八條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式如左:

一、奠禮開始。

二、與奠者就位。

三、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四、上香。

五、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六、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七、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親屬家奠時行跪拜禮)

八、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九、禮成。

第四十九條  親友奠弔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所定之儀式辦理。親友行禮時,家屬於案側答禮。

第 五十 條  親友之喪,應臨弔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弔時,應肅穆靜默,不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

第五十一條  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

靈堂佈置暨參加奠弔位置如左:

 

 

 

第三節 出殯

第五十二條  出殯時,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左:

一、前導(標明○○○○○之喪)

二、儀仗(不用儀仗者略)

三、樂隊(應用國民禮儀樂曲;不用樂隊者略)

四、遺像。

五、靈柩。

六、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七、重服親屬。

八、親屬。

九、送殯者。

第五十三條  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除至親好友外,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

 

第四節 安葬

第五十四條  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左:

一、安葬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

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九、扶靈柩入壙。

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骨堂()

 

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第五十五條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

等別

服喪日期

        

三年之喪

(實二十五月)

父、母

一年之喪

祖父()、伯叔父()、夫妻、兄、弟、姊、妹、姑、夫之父()、子、女、姪(姪女)、過繼者及養子女為親生父母

九月之喪

堂兄()、夫之祖父()、夫之伯叔父()、孫男()

五月之喪

伯叔祖父()、堂伯叔父()、從堂兄()、姑表兄(弟、姊、妹)、堂姊()、姨母、外祖父()、兄弟之妻()

三月之喪

曾祖父()、父之姑、孫媳、曾孫、甥(甥女)、婿、舅、姨表兄(弟、姊、妹)

對於妻族或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第五十六條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第五十七條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喪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第五十八條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第五十九條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遺囑者,得從其遺囑。   

第六章 祭禮

 第一節 公祭

第 六十 條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有關機關、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

一、先聖先賢先烈。

二、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

三、對社會人群、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

四、仗義為公、除暴禦侮而捐軀者。

五、年高望重者、德行優異者。

六、對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

第六十一條  公祭前,應推定主祭者、陪祭者,並得邀受祭者家屬或後裔參加。

第六十二條  公祭之儀式如左:

一、公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樂(不用樂者略)

七、上香。

八、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九、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十、向遺像(靈位、墓位)行三鞠躬禮。

十一、家屬(或後裔)答禮。

十二、報告行誼(宜簡要,亦可從略)

十三、奏樂或唱紀念歌(亦可從略)

十四、禮成。

第六十三條  公祭之席位如下 :

 

 

 

 

 

第二節 家祭

第六十四條  凡家屬、宗親舉行之家祭,在服喪期滿或歲時令節,或受祭者冥誕忌日,於宗祠、墓地或其他適當場所行之,如人數眾多,得由家長或族長主祭,與祭者依行輩次序排列,由主祭者領導行禮。

第六十五條  家祭參照左列儀式行之,亦得僅備線香、祭品,依本條第九款所定行禮。

一、家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與祭者就位。

五、奏樂(不用樂者略)

六、上香。

七、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八、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九、向祖先神位(遺像、靈位、墓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

十、恭讀遺訓或報告行誼(無遺訓或報告者略)

十一、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範例推行要點另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本範例自頒行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