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民禮儀範例」之喪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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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喪禮
第一節 治喪
第四十五條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附訃告參考式樣如左: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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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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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遺像或靈位。
第四十七條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 奠弔
第四十八條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式如左:
一、奠禮開始。
二、與奠者就位。
三、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四、上香。
五、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六、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七、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親屬家奠時行跪拜禮)。
八、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九、禮成。
第四十九條 親友奠弔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所定之儀式辦理。親友行禮時,家屬於案側答禮。
第 五十 條 親友之喪,應臨弔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弔時,應肅穆靜默,不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
第五十一條 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
靈堂佈置暨參加奠弔位置如左:
第三節 出殯
第五十二條 出殯時,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左:
一、前導(標明○○○○○之喪)。
二、儀仗(不用儀仗者略)。
三、樂隊(應用國民禮儀樂曲;不用樂隊者略)。
四、遺像。
五、靈柩。
六、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七、重服親屬。
八、親屬。
九、送殯者。
第五十三條 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除至親好友外,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
第四節 安葬
第五十四條 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左:
一、安葬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
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九、扶靈柩入壙。
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
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第五十五條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
等別 | 服喪日期 | 亡 故 親 人 |
一 | 三年之喪 (實二十五月) | 父、母 |
二 | 一年之喪 | 祖父(母)、伯叔父(母)、夫妻、兄、弟、姊、妹、姑、夫之父(母)、子、女、姪(姪女)、過繼者及養子女為親生父母 |
三 | 九月之喪 | 堂兄(弟)、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父(母)、孫男(女) |
四 | 五月之喪 | 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從堂兄(弟)、姑表兄(弟、姊、妹)、堂姊(妹)、姨母、外祖父(母)、兄弟之妻(媳) |
五 | 三月之喪 | 曾祖父(母)、父之姑、孫媳、曾孫、甥(甥女)、婿、舅、姨表兄(弟、姊、妹) |
對於妻族或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第五十六條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第五十七條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喪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第五十八條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第五十九條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遺囑者,得從其遺囑。
第六章 祭禮
第一節 公祭
第 六十 條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有關機關、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
一、先聖先賢先烈。
二、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
三、對社會人群、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
四、仗義為公、除暴禦侮而捐軀者。
五、年高望重者、德行優異者。
六、對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
第六十一條 公祭前,應推定主祭者、陪祭者,並得邀受祭者家屬或後裔參加。
第六十二條 公祭之儀式如左:
一、公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樂(不用樂者略)。
七、上香。
八、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九、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十、向遺像(靈位、墓位)行三鞠躬禮。
十一、家屬(或後裔)答禮。
十二、報告行誼(宜簡要,亦可從略)。
十三、奏樂或唱紀念歌(亦可從略)。
十四、禮成。
第六十三條 公祭之席位如下 :
第二節 家祭
第六十四條 凡家屬、宗親舉行之家祭,在服喪期滿或歲時令節,或受祭者冥誕忌日,於宗祠、墓地或其他適當場所行之,如人數眾多,得由家長或族長主祭,與祭者依行輩次序排列,由主祭者領導行禮。
第六十五條 家祭參照左列儀式行之,亦得僅備線香、祭品,依本條第九款所定行禮。
一、家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與祭者就位。
五、奏樂(不用樂者略)。
六、上香。
七、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八、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九、向祖先神位(遺像、靈位、墓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
十、恭讀遺訓或報告行誼(無遺訓或報告者略)。
十一、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範例推行要點另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本範例自頒行日實施